裁判文书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沪03行终101号
上诉人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因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行初9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扬扬、邹雷,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宁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邬文斌、孙涛,原审第三人贾正元的委托代理人孙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