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News

员工在工作中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能否行使追偿权?

工伤认定

案例回顾

黄某于2017年816日入职H公司担任出纳员,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17828日起至202010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三十一条第2项第3点约定:黄某对生产、经验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H公司。H公司对外转账的固定流程为经办人申请+会计审批+总经理(巢某)审批。2018119日,诈骗分子冒充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巢某,通过H公司QQ群聊天系统骗取黄某信任,使得黄某将公司款项分两笔合计50万元转账至案外人账户。其后,黄某在办理其他转款申请时发现账上存款不够与会计员沟通时,才发现被骗,H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至今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也未追回款项。


后H公司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黄某向H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仲裁委认为黄某作为出纳在转款过程中,没有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未尽到审查义务,贸然将大额款项转移出去存在过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但因该刑事案件目前还在调查中,H公司被骗去的账款是否可以退回,尚未有定论,故最终裁决驳回了H公司的请求。H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情。

一审裁决

黄某于2018年119日将H公司的款项合计50万元分两笔款转账至案外人账户上,后经核实为被诈骗分子所骗,该案虽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目前尚未追回该款,已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H公司对外转账的固定流程为经办人申请+会计审批+总经理(巢某)审批,该对外转款流程为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黄某没有注意H公司法定代表人巢某的昵称有无变化,也没有按H公司规定的转款流程进行审批后再转款,而是直接将如此高额款项转账给他人,的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对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H公司QQ群聊天系统被诈骗分子以昵称为"巢某"进入,H公司并无举证是经何人同意进入H公司QQ群,H公司在工作管理上存在缺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又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此外,黄某与H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第2项第3点约定,黄某在工作造成H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黄某过错程度、其本人经济情况、对造成H公司财产损失的态度,又考虑到H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法院酌情由黄某赔偿H公司20万元。若刑事案件通过追缴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黄某可在追回款项中按比例分配。

二审裁决

黄某因审查不严,轻信他人,履行职务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对H公司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H公司的公司款项存在个人账户上,并交由财务人员支配,财务管理亦存在明显的疏漏和不规范,对其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在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及劳动者的生存权两个法益之间进行平衡。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定黄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黄某应赔偿H公司损75000(500000×15%)。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承担200000元,即40%的赔偿责任,比例偏高,本院予以调整。若刑事案件通过追缴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黄某亦可在追缴款项中按比例分配。


综上所述,黄某应当向H公司支付赔偿金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