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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疫情期间私自出京,单位有解雇的权利吗?

工伤外包


案例分析



小冯在北京大兴区一家公司担任司机。2019年10月,他因事离京回到河北老家。在此期间,公司与他协商一致,同意他停薪留职。

  从2020年1月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小冯所在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防疫制度并张贴在公司信息公示栏中。同时,公司还制作了责任告知书,要求每名员工签字确认。

  在责任告知书中,公司要求"新返京人员在集中观察区观察14天后上岗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在防疫制度上载明"外省返岗员工按照公司要求集中在公司宿舍居住,不得出京,未经允许不得出公司及出京返家"等规定。

  2020年2月4日,小冯回到工作岗位。因为当时正值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公司要求他针对防疫制度签署人员责任告知书。对此,小冯明确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6日,小冯回房山区办理私事。此后,他直接驱车离京回了河北老家。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联系小冯,小冯说因为太久没有回老家要拿换洗衣物就回去了。

  公司告知小冯:因其未经报备同意私自离京,违反了公司的防疫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并通知其回京时办理离职手续。

  小冯不认同公司这一做法,遂诉诸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审理认为,小冯对公司制定的防疫制度已经知悉并在责任告知书中签字确认,其应该遵守企业相关的制度规定。疫情防控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公民的责任,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仍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出京人员返京不仅需要提前向社区(村)报备,回京后还需按规定居家隔离,而小冯未经报备私自出京不仅有违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也违反企业防疫相关规定。

  疫情之下,作为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当然可以依法与涉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小冯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对于上述仲裁结果,或许有人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太过草率。理由是:小冯回京后不是可以居家观察之后返岗提供劳动吗?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个疑问貌似有理,但是,把它放在大背景中更能理解其中蕴含的深意。

事实上,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员工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范畴内发生的纠纷,而是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如何规范员工行为、如何处理遵章守纪与恪守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

自2020年1月24日起,北京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外地返京人员应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健康情况……对于隐瞒、缓报、谎报有关信息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案企业根据特殊时期特点制定了出京报备制度,完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规定要求,其对于不能出京的员工提供了员工宿舍,也体现了人性化管理,这种防疫制度可以说既合理又合法。而小冯因私出京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彼时北京尚未实现与天津、河北健康码互认,河北应急响应级别仍为一级,其未经报备私自出京可能带来巨大风险,该行为不仅涉及小冯自身的健康,更关乎其居住社区、工作场所内所有接触的人员的生命健康。兹事体大,必须落实责任!

本案中,仲裁委充分重视涉事企业以教育告知先行,未搞不教而诛的做法,同时也给少数劳动者敲响警钟。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开展复工复产工作所面临的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问题,会与正常情况下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因此,用人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将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注意事项,以及违反相应制度所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劳动者进行重点教育、宣讲,使劳动者能够准确认识和理解。用人单位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过程中,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坚守纪律底线,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