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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解雇以极端方式,威胁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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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以要跳楼的方式等极端方式威胁公司,员工采用这种极端方式,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回顾

雷某、凯联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5046号】。在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6200元的问题。凯联公司因雷某爬到公司厂房楼顶以要跳楼威胁公司,导致公司损失15万元而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凯联公司是依据公司的《员工须知》和《奖惩办法》规定作出上述开除决定。经审查《员工须知》和《奖惩办法》为凯联公司的规章制度,且雷某对此已知悉。雷某承认到凯联公司楼顶的事实,并有照片和光盘予以证明,但其称该行为系由于凯联公司搬运公司机器设备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影响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才进行维权。但是二审判决认为雷某的上述主张无证据证明,且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不宜通过跳楼、怠工、停工等过激行为维权,并以此认定凯联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案例一告知我们,劳动者对于公司的决定不服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譬如,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甚至诉讼,而不能采取跳楼等极端方式威胁公司,否则必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跳楼威胁公司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若劳动者存在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若无规章制度规定,但是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公司以员工跳楼威胁公司为由,解雇跳楼威胁公司的劳动者,合法有效。


(一)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跳楼等极端方式威胁公司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雇跳楼威胁公司的劳动者,属于合法范围,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即使公司不存在相应劳动规章制度,但是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公司以员工跳楼威胁为由,解雇跳楼威胁公司的员工,合法有效。


(三)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将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列为严重违纪,且跳楼威胁情节轻,公司解除与跳楼威胁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须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者道德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以跳楼等极端方式要挟或者以严重危害自身人身安全相要挟的不当方式,来达到其利益诉求。劳动者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的人身安全,也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当然,对于没有将跳楼等极端方式列入严重违纪范围,且劳动者跳楼威胁的情节轻微,用人单位仍跳楼威胁为由解雇的,将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劳动者应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寻求救济,切忌采取"跳楼""跳桥"等极端行动。此类行为不仅无助于事件解决,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因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