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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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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韦某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韦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韦一笑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韦一笑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韦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韦某对此不服,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当重新出具。


韦某诉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公司答辩



公司答辩:离职证明虽然有解除原因,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不同意韦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公司无需重新出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解除与韦一笑的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虽然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韦某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本院不予支持,故韦一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韦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裁决



二审法院:法律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也不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


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故韦某要求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韦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