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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聚会溺水身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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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单位员工刘某组织同事到海边旅游时,下海游泳溺水身亡。其家属认为,刘某死亡属于工伤,于是将组织旅游的单位同事告上法院,索赔80余万元。2020年9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刘某是辽宁某家单位的员工。其在参加单位同事组织的瓦房店将军石海边休闲旅游时,不幸溺水身亡。

经调查确认,刘某是该单位的经理。一天刘某和单位采购员姜某在聊天中提到周末想要自发携家人去海边休闲游玩,随后二人邀请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参加,另有部分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主动要求参加。大家约定周末到瓦房店市将军石海边休闲游玩,最后共13人参加,另携带家属17人,刘某带着女儿和妻侄一同前往。为方便联系,单位厨师倪某建立一个微信群,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员先后被邀请入群,商谈海边游玩烧烤的菜单、出发时间、地点等事宜。


事发当天,姜某联系了一辆大客车,刘某垫付租车费800元,到事发地点后,各自活动,期间刘某与其妻侄到海里游泳,刘某在海中溺水,其妻侄到海边呼救,众人到海中救援。刘某被救到岸边后,李某等人在自称护士的游客指导下对刘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抵达后将刘某送至瓦房店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抢救,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申报工伤



事后,刘某的亲属申报工伤,但被人社部门驳回,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仍旧不予认定工伤。于是家属又将单位起诉到法院,认为作为游玩活动的组织者、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80余万元。家属认为,这是一次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且没有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抢救生命方法错误,没有先倒水,应当认定抢救方法存在错误。




法院裁决



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调查结果没有认定单位是此次游玩活动的组织者,且刘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


刘某溺水后,其他同事亦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但等人毕竟不是专业的医疗、救助人员,要求非专业救助人员以专业的手段进行救助显然过于严苛,不论抢救方法是否专业得当,如果仅因非专业人员未以专业手段进行施救而要求施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但会严重伤害施救人的积极性,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


法院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家属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