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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防疫人员在执法时被强行闯关者重伤致死,是否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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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0年3月23日上午,某农贸市场门口发生了一桩骇人听闻的惨案。


案发当日,73岁的李先生与同事一起,在农贸市场门口的防疫卡点值守,开展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此时,外面来了一辆货车要求进场,鉴于此时属于禁止入场时段,李先生与同事将车拦下,不料却惹来杀身之祸。


只见市场中冲出一名15岁男子,不顾劝阻,强行要求李先生放行,甚至挥拳将李先生打到在地,不能动弹。李先生脸色发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从今年除夕至今,新冠肺炎已经夺去了我国数千条人命,全国人民为了抗疫停工停产,自我隔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这个非常时期,每一个愿意站出来的抗疫人员都应值得尊敬。


这些抗议人员应该获得的,是掌声和嘉奖,而不是来自暴徒的拳脚!在呼吁严惩凶手,以儆效尤的同时,我们也在思考,李先生应该如何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有热心网友提出李灿良应构成工伤,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李先生因执行抗击疫情工作而受到不法侵害,符合规定。


构成工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受有人身损害的事实;

(3)职工所受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通说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4)上述事故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李先生现年73岁,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要件,与农贸市场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工伤。


亡者家属是否可以向某农贸市场主张赔偿?






那么李先生的家属就不能向农贸市场主张赔偿了吗?


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农贸市场与闯卡男子对李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先生家属可以向其主张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这种飞来横祸,农贸市场的管理方心里估计也觉得挺冤的。谁能想得到农贸市场正规开着业,莫名其妙有个男子闯卡不成打死工作人员,而这个工作人员还年龄超限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最后如果肇事者没钱赔,赔偿责任最终将会落在农贸市场头上。


企业遇类似情况应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


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佣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时,往往会购买意外险来防范风险,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雇主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指定员工及其近亲属,所以意外险并不能代替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而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不同,可以在用人单位在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时,对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获得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