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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希望自愿放弃社保将费用折现,公司可以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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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工作中,会有员工向公司提出自愿不够买社保,将缴纳社保费用折现的情况,或者是要求与公司签订自愿不购买社保协议的,后面又以不买社保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纠纷,公司该如何规避?

分析

首先,员工申请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要求折现的,公司应当拒绝。对于与员工签订自愿不购买社保协议的,公司也应当慎重行事,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可能会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分   析



首先,员工申请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要求折现的,公司应当拒绝。对于与员工签订自愿不购买社保协议的,公司也应当慎重行事,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可能会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因为缴纳社保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能因为员工的声明而不履行,即使作出了书面承诺,也会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征缴该社保费用,劳动部门也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那么在公司补缴社保后,针对公司折现发给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主张不当得利,即员工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总   结



因此,为了规避相关风险,单位应该向员工解释相关社保的好处,让员工接受参保,如其依然拒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