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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具虚假病假条,公司解雇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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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某系某教育公司员工,任职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000元,年底有奖金。


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载明:严重违纪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严重违纪情形:......伪造病事假单据、提供假休假证明、假发票、编造学历或工作经历、隐瞒犯罪事实。《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载明:公司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任何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病假条、虚假报销)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2017年4月18日晚,王某向其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一天去医院看病,领导未回复。4月19日晚再发信息请假,内容为:"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再请假两天。"领导回复:"那好好休息。"


事后,王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与2017年4月19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XX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


收到病假证明后,公司前往医院进行核实,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王某存在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提供病假条为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公司出具了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XX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XX。该诊断证明书的背面写有非我院开具,并在上述文字上盖有医院医务部医疗科章。


王某主张该诊断证明书是真实的,同时表示4月19日前往医院诊断治疗,但由于主治医生在病房,所以其在病房找主治医生看病,主治医生未为王某出具诊断证明书,故其于4月23日前往医院补开了病假条,并提交给了公司。


离职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王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由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某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脊髓炎,处理:2.全休二周,2017年4月19日。病历手册写明就诊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


法院前往医院调查,该院医疗科证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处写有"刘XX"的诊断证明书并非其医院开具,签字也并非其医院的医生刘某签署。该院医生赵某某表示其系王某的主治医生,王某确实在2017年4月19日前往医院,当时王某未挂号,其在病房为王某进行了复诊,当时建议王某休息两周。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是王某2017年5月来补开的,王某病情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证明所载明情况一致。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王某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需赔偿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现经法院与医院核实,王某向公司提交的落款处签字为刘医生的假条并非该院出具,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因此,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现经查明公司有工会,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关于工作年限,公司认可9年10个月的工作年限,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


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多次以外勤为由外出,但经核实后王某并没有进行外勤工作。经核实,本院对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公司本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序不当,属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就单方面解除王某劳动关系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


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非参与抑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不能视为公司就单方面解除王某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


应当指出,王某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于公司并未就单方面解除王某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