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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疑似出国,公司质疑后称出国看病,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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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郑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月工资标准20000元。


同日,郑某某收到公司《员工手册》一份,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及处分做了规定。


2019年7月9日,郑某某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摔倒,医生建议卧床全休,坐卧走路均受影响,无法坚持到公司和持续工作,预计休息两周时间,并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病历载明初步诊断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休假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


公司7月10日回复,郑某某就诊时间是6月28日,已过去近半个月,要求其提供就诊当日的检查报告及治疗、药物处方等材料,并建议郑某某本周内前往正规医院复诊,获取实时医疗证明,同时表示公司会安排陪同就诊。


同日,郑某某回复公司诊断经过及结果都在诊断证明中体现,医院即是正规医院,待下次复诊时可以通知公司陪同就诊,同时明确休假日期为7月11日至7月26日。


同日,公司再回复郑某某,表示公司有理由质疑郑某某申请摔伤病假的真实性,并要求郑某某在7月12日之前,安排正规医院复诊,并提前告知公司陪同就诊时间,以确认郑某某病情属实。


后,郑某某未同意公司复诊的要求,公司表示,公司保留要求郑某某到指定医院复检的权利,同时提醒郑某某不得以病假的名义旅游。


2019年7月13日,郑某某去F国某地区,2019年7月26日返回。


2019年8月1日,郑某某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载明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全休一个月。郑某某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郑某某自8月12日去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郑某某发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郑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与郑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郑某某当日签收。


离职后,郑某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 000元,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郑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郑某某表示去非洲看病,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经法院询问,公司表示,虽然要求郑某某复查但是郑某某予以拒绝,但是因郑某某提交的假条是真的,所以公司批准了郑某某病假至7月26日。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在郑某某工作电脑上发现的郑某某在F国某地区期间拍摄的照片,郑某某有跳跃动作,以证明郑某某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且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对此照片真实性郑某某予以认可,但表示医嘱要求郑某某坚持锻炼,不能长期卧床,即使郑某某作出一些动作,也是符合医嘱范围。


庭审过程中,郑某某表示去国外,系因其丈夫在当地有认识的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郑某某过去看病,顺便散心及休息,但郑某某未提交到国外医疗机构诊治的证据;去香港的原因郑某某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一审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郑某某所休假别为病假,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本案郑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国外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郑某某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郑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在病假期间出国超出一般大众认知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我请病假的真实性,而不应干涉我病假期间的个人生活。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仅以我病假期间出国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


本案中,根据郑某某提供的医院出具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8月1日两张休假证明记载,郑某某的病情均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医嘱建议均为"全休1个月",说明郑某某的伤情较为严重,但郑某某在病假休息期间去国外及香港的行为与其休假证明显示的病情不符,且郑某某未提交其去国外是疗伤的证据,郑某某在国外旅游期间有跳跃的动作,更与其伤情相悖。


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公司有理由质疑郑某某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郑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郑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0元的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