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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勤拒绝在软件上打卡,公司将其解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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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2年2月19日,赵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B市工作。


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赵先生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赵先生,"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赵先生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赵先生需要打卡。


7月30日,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蒋小岩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赵先生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赵先生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赵先生,并告知赵先生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赵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9日,赵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紧涛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赵先生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赵先生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赵先生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赵先生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赵先生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钉钉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赵先生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中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赵先生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赵先生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赵先生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赵先生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赵先生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