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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违法乱纪被拘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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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钱某于2016年1月8日入职某巴士公司,担任驾驶员。


2018年5月9日,钱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


公司《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目标岗位责任书》规定: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严重违法违规,取消各类评奖,并处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2018年5月15日,公司以钱某赌博被行拘为由,根据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目标岗位责任书》的条规第三条第(四)款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


钱某主张公司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及规章制度依据,属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279.07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钱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钱某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本院调取的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钱某确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公司提交的经钱某确认真实性的《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书》第三条第(四)款第3项"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严重违法违规,取消各类评奖,并处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该条款有效,公司提交的《第三届第三次职工、工会代表大会决议》显示《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制定流程合法,而钱某也于该责任书落款处签字确认,该责任书适用于钱某。


本院认为钱某既知晓公司的相关章程制度,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钱某赔偿金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钱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是对公民行为的严重负面评价,公司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目标岗位责任书》经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职工、工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制定程序合法,钱某亦在责任书落款处签字确认,钱某应受责任书约束。


钱某主张第三条第四款第3项属于用人单位超越合理权限制定,对劳动者设定义务的规章制度,不能对钱某产生拘束力。对此本院认为,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公民行为的严重负面评价,而公司驾驶员的岗位客观上对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用人单位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标准对劳动者的行为提出要求,既为合理亦有必要。公民本有守法义务,钱某主张该规定对劳动者设定义务、超越合理权限,于法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与钱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钱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 请 再 审


申请再审:行政处罚不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钱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违背立法原意和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相冲突的判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权限应限于制定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钱某认为自己业余赌博被行政拘留虽然违法,但是并未违反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

高 院 裁 决


高院裁定:用人单位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标准对劳动者的行为提出要求,合理且必要,公司解除合法。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钱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


《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目标岗位责任书》经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职工、工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制定程序合法。钱某在该责任书落款处签字确认,应受责任书约束。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标准对劳动者的行为提出要求,合理且必要。公司驾驶员的岗位客观上对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驾驶员本有守法义务,钱某却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公司解除与钱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理据充分,故钱某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钱某主张公司超越合理权限制定对劳动者设定义务的规章制度,不能对钱某产生拘束力,于法无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钱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