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News

员工因领导工作安排,与其发生争执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人才租赁



案 例 回 顾






石某某系某公司司机。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公司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处,石某某与其所在车队队长吴某因安排工作问题发生争执,石某某被吴某打伤。


法院刑事判决载明: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处,吴某与其所在车队司机石某某因安排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吴某击打石某某头部和手臂,随后双方被其他同事拉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石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人社局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了石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认为石某某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19年8月,车队队长吴某安排石某某打扫卫生,双方发生争执,石某某被吴某打伤。我局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暴力伤害的发生,石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并非由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石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石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石某某被吴某故意伤害事实,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直接的,石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已被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石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人 社 答 辩







 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刑事判决书已明确说明我是因请示服从哪级领导工作安排问题时,被吴某打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石某某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与其应履行工作职责相悖,石某某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石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属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人社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石某某与其所在车队队长吴某因安排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后石某某被吴某故意伤害的事实,这一事实已被法院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石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责令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