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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回家途中,摔伤骨折,是否算做工伤?

物流外包

案 例 回 顾


卢某某是公交集团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龙五下班签退后走路回家途中,因踩到不明物体摔倒致左脚骨折。


2019年8月16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9月18日,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卢某某受伤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卢某某不服,诉至法院,卢某某认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伤,步行是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且属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满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卢某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卢某某于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下班签退后步行回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后经省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亦予以确认。


人社局在受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卢某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卢某某认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伤,步行是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且属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满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明显是对工伤认定规定条件的误解。


卢某某主张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致受伤不属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某某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经审查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卢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 请 再 审


申请再审:我下班步行回家是最佳的交通方式,应当认定工伤。


卢某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没有查明我下班步行回家是最佳的交通方式,且该路线没有其他合理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利用。原二审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的受伤情形认定工伤,适用法律不明确。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高 院 裁 决


高院裁定:卢某某虽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不属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高院认为,根据卢某某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卢某某在F区大学城档案馆路公交保养场下班签退后步行回家,行至B村某超市门口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后经省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


卢某某虽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不属于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应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人社局受理卢某某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卢某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原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妥。卢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明确等,请求对本案再审,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卢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