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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过错被公司劝离,后状告公司违法解除,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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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郑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郑某某向公司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本人不愿在公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报销、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要求公司不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亦不要求公司为本人缴纳相关费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不会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在工作期间,郑某某向项目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发送男女关系短信被投诉,公司因此事而劝郑某某离职。


2018年11月12日,郑某某填写员工辞职表一份,在辞职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公司批准同意。同日,郑某某向公司出具离职声明一份,称其已于2018年11月12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切费用均已结清(除工资外按公司固定发薪发放),并无其他劳动纠纷。


2018年11月19日,郑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元及补缴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社会保险。


仲裁委裁决公司为郑某某补缴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郑某某自行承担,驳回郑某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郑某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 审 判 决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郑军、公司的陈述,郑某某在工作期间曾向项目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发送男女关系短信,公司接到相应投诉后劝郑某某离职。之后,郑某某填写了员工辞职表,注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向公司出具员工离职声明,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其他劳动纠纷,公司批准了郑某某的辞职。


郑某某主张公司逼迫其辞职,并逼迫其填写了涉案员工辞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声明,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作证,公司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郑某某系自行提出离职。


基于此,郑某某诉请要求一审法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同意为郑某某补缴2018年6月至同年11月的社会保险,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劳动关系解除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无补缴途径,故公司应为郑某某补缴2018年6月至同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郑某某自行承担。


据此,一审作出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其社会保险开户地为郑某某补缴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郑某某自行承担;二、驳回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 审 判 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填写员工辞职表,在辞职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及当日郑某某向公司出具离职声明一份系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郑某某系自行提出离职,本院认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确认。


郑某某上诉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证据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郑某某上诉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其社保费用个人补缴部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