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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问题,与同事争执过程中受伤,此类情况算工伤吗?

劳务派遣



案 例 回 顾








蒋某某系某公司司机。20198612时许,在公司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处,蒋某某与其所在车队队长沈某因安排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蒋某某被沈某打伤。


法院刑事判决载明:20198612时许,在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处,沈某与其所在车队司机蒋某某因安排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蒋某某击打沈某头部和手臂,随后双方被其他同事拉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人社局于2020323日受理了蒋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认为蒋某某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04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198月,车队队长沈某安排蒋某某打扫卫生,双方发生争执,蒋某某被沈某打伤。我局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暴力伤害的发生,蒋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并非由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蒋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蒋某某被沈某故意伤害事实,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直接的,蒋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已被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蒋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刑事判决书已明确说明我是因请示服从哪级领导工作安排问题时,被沈某打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蒋某某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与其应履行工作职责相悖,蒋某某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


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上诉人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蒋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蒋某某被沈某故意伤害事实,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直接的,蒋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已被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蒋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刑事判决书已明确说明我是因请示服从哪级领导工作安排问题时,被沈某打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蒋某某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与其应履行工作职责相悖,蒋某某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上诉人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