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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签收通知,劳动关系能否解除?

  案例


  由于某驾校效益不好,驾校教练金某于2014年与驾校签订了一个长期休假协议。


  签订协议后,金某到另一家公司担任司机。可是,在一次出车过程中,金某被一辆大卡车撞伤,交警认定卡车司机负有全部责任。金某多次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总以他原是驾校教练、与公司是兼职劳务关系为由拒绝。


  金某想知道,他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解析


  金某在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休假期间在外从事劳动的行为,确属兼职。


  然而,兼职并非法律上认定的劳务关系,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兼职情况,是一名劳动者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停止在原单位的工作,而到另一家单位从事全职或者半全职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诸如金某这样的在原单位放长假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且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据此,金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