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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年合同,订3个月试用期,要不要赔钱?

  牛一光于2014年3月4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

 

公司于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牛一光延长试用期,牛一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牛一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与牛一光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公司与牛一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牛一光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57.47元(10000×1+10000÷21.75×11)。

 

为什么会这样?

 

道理很简单,公司试用员工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有已经实际履行,公司才支付赔偿金,对于尚未履行的期间,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