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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罹患职业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聊一聊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罹患职业病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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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在某石材加工厂从事成型工工作,长期接触石英粉尘。2016年1月石材加工厂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吴某于2017年4月到某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5月被该院确诊为矽肺叁期。吴某于2017年6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于2017年7月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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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在本案例中,吴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矽肺叁期后的第二个月即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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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职业病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许多职业病在工作时并不能被检出,因此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即与用人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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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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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既是分担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是为职工的生命健康负责。如果本案中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产生的费用则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不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二、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三、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包括职工入职时、离职前等,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劳联环球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