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的主要认定标准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孕妇作为较为弱势的特殊群体,在认定工伤时也要满足上述三要素,除满足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外,最重要的是判定孕妇的流产是否因满足工作原因所导致,即是否有医疗报告证明孕妇从事的工作和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为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颁布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孕妇从事不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经医学诊断造成孕妇流产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即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刘某在拖地中感觉身体不适,于当日进行流产手术,但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并不能证明拖地的行为与刘某流产有因果关系,人社局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