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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助维权,工伤待遇获补偿

 
案情简介


姜某,男,1984年6月出生,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人,租住在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某处平房附近。姜某于2013年5月22日经人介绍,到天津市某劳务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务服务公司也未替姜某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9月19日上午,姜某在打扫红桥区某小区时,由于前一天下雨,脚下被一小泥洼滑倒,造成左腿内踝骨骨折。事情发生后,姜某自行垫付医药费1237.5元,某劳务服务公司对此不闻不问,突如其来的事故使姜某及其家人陷入痛苦之中。虽然姜某已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伤残评定为十级,但某劳务公司仅同意支付医疗费,却拒不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工残待遇。气愤至极的姜某于2014年8月,以"支付双倍工资、失业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为由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姜某,男,1984年6月出生,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人,租住在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某处平房附近。姜某于2013年5月22日经人介绍,到天津市某劳务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务服务公司也未替姜某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9月19日上午,姜某在打扫红桥区某小区时,由于前一天下雨,脚下被一小泥洼滑倒,造成左腿内踝骨骨折。事情发生后,姜某自行垫付医药费1237.5元,某劳务服务公司对此不闻不问,突如其来的事故使姜某及其家人陷入痛苦之中。虽然姜某已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伤残评定为十级,但某劳务公司仅同意支付医疗费,却拒不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工残待遇。气愤至极的姜某于2014年8月,以"支付双倍工资、失业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为由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审理裁决



津市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工伤鉴定费、2013年度防暑降温费共计28653.5元。裁决后,姜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出现工伤后,虽仲裁部门责令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但劳动期间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最低工资差额都未予充分考虑。姜某作为一个外来务工人员,面对工伤维权问题束手无策,经人介绍,来到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承办过程:区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批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刘济民律师承办此案。刘律师在接受该案后,深入细致地了解了姜某的案件情况,认真审阅了其工伤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和法律规章。在刘律师的帮助下,姜某来到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案件争议


与此同时,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也因不服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出诉讼。由于姜某和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裁决,先后诉诸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

庭审中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辩称:姜某受伤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工伤等待遇。劳务公司不同意,并不愿承担除医疗费之外的一切费用。针对以上抗辩,刘律师据理反驳,同时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理有据地陈述了代理意见。庭审期间,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对姜某予以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确认。此后,红桥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并补付原告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差额部分工资。原告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同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年度防暑降温费被告也应予以支付。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天津市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防暑降温费等共计38467.3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工伤待遇纠纷案。此案焦点在于某劳务服务公司与姜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而劳务公司应向姜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另外,姜某出现工伤,进行伤残鉴定直至解除合同,劳务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劳动待遇。援助律师利用娴熟专业的法律知识,依据相关规定,剖析案情,并通过法庭起诉和应对上诉等程序,历时两年,终于为姜某争取到合理赔偿,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