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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了"协议能不能反悔!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载明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于2018年5月19日前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用共计16800元。但到期后,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车辆损失费用16800元。李某辩称,自己开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李某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使自己与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签订协议的行为经过单位授权或经单位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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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歧

关于李某是否应该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事故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李某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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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确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即使李某以个人名义与王某达成协议,作为雇员也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达成的协议系有效协议。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雇员具备与被侵权人达成协议的主体资格,且该协议的效力不能及于雇主。从法理上看,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而确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将雇主作为了赔偿义务人。但法律并没有禁止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也进行赔偿,因此雇员作为侵权行为人有与被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此外,雇员因个人意愿达成赔偿协议的行为并不属于"雇佣活动"或"劳务活动",其意愿不受雇主干涉,那么雇员自愿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对雇主也就不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协议事后得到雇主的追认。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人,具备与王某签订赔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李某依其个人意愿签订协议后,该协议并未得到其雇主的追认,也无证据证实系职务行为、签订协议得到雇主事前的授权,故李某应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不能反悔,除非协议存在《民法总则》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情况,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利,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故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协议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担风险,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故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