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News

工伤员工"泡病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白百玲于2012年7月18日至世纪现代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2月11日,白百玲在工作场所内搭乘电梯时,因电梯出现故障不慎摔伤,造成左足足舟骨骨折待排,左足软组织损伤。


2013年4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百玲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7月8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白百玲致残程度为未达标级。


2014年2月12日至2月25日期间,白百玲向公司递交南京同仁医院出具的两份疾病诊断书请假,疾病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损伤,公司批准白百玲2014年2月12日至2月25日期间的请假。


2014年2月24日,白百玲再次向公司提出请病假,公司未予批准。


2014年3月3日,公司向白百玲送达了《关于白百玲同志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的通知》:

关于白百玲同志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的通知

白百玲同志:你于2013年2月11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到2014年2月11日你已满12个月,因你自愿放弃劳动伤残鉴定,现单位通知你即日起正常上班,将不再批复你的请假申请。


2014年3月3日后,白百玲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至公司上班。


2014年3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即日起与白百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4年3月10日,白百玲收到公司邮寄的《关于解除白百玲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关于解除白百玲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白百玲同志没有提供延长治疗的法定证明,而且你在收到我单位通知至今,也没有回单位上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单位《员工手册》第一章规章制度1.1.4条和1.2.2条相关规定,白百玲已构成严重违纪……经医院研究决定:即日起与白百玲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员工手册1.1.4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规定:病事假超过批准期限,又未办理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罚。第1.2奖惩制度二、处罚1、考勤部分(8)旷工:连续旷工三天者,按辞退处理。


白百玲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4年9月9日,仲裁委出具终结审理仲裁决定书。


白百玲于2014年9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01

社保补缴

02

社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