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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该不该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叶某于2015  4月进入某电力公司工作,负责为客户安装、调试、维修电器工作。2017 6月,叶某在工作过程中,未按照作业规定带电操作导致事故,导致手部烧伤。后被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

2018 5月,叶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提起反申请,提出叶某因违规作业致安全事故,责任在于其本人。事故发生后,公司还向客户赔偿5万元,要求叶某承担上述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叶某认为,该起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赔偿客户事宜一来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范围,二来赔偿费用未与本人协商,因此其本人不应承担上述经济损失。公司则认为,事故系因叶某违规作业引发,公司为客户装修和重新购买了烧坏的设备应当由叶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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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见,劳动者是否存有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论,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叶某是否应当为公司修复事故现场所付出的装修费用和重新购买设备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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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要求叶某根据事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该赔偿责任应当视叶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并结合企业的经营风险酌情而定。最终,仲裁委员会调解了此案,叶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