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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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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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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工伤保险方面,哪些组织或个人可以就何种情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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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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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